销售额跨入万亿级 是时候对网店征税了?(4)

时间:2013-03-13 08:05  来源:网络资源

  监管方——税局:网店、实体店税收政策执行一致

  对网店该不该征税?何时征税?虽然专家、学者、业界争论不断,但在税务部门眼中,这里似乎并不存在该不该征税的问题。

  3月8日,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在回答羊城晚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形式上存在不同,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按照我国税法,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发生应税交易行为,都应该申报纳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网店经营者如果发生属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收范围的业务,取得收入,就应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还指出,网店和实体店在税收政策执行方面是一致的,即:网店或实体店的经营者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并且取得的应税收入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网店或实体店的经营者为企业的,经营网店或实体店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实体店还是网店,都应当自觉登记注册、申报纳税。

  据了解,在广东,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也就是说,不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是网店还是实体店,每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上,才须缴纳增值税。

  税局:网店纳税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

  不过,也有许多人质疑,网上交易并没有固定地点,该怎么征税?

  对此,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只是表示,网店纳税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实体店、网店并存的,纳税人应根据实体店和网店发生的销售收入在实体店纳税申报时一并据实申报纳税。

  有关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款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那么,有实体店的网店,如果对其网络部分的销售隐瞒不报,税务部门又如何查证?

  对此,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存在逃税嫌疑的,税务机关可以查阅纳税人账册、网上交易明细等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

  从2011年6月“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被武汉市国税局征税430万元一事看,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征管中,网店“避税天堂”之路在逐渐收窄。

  有业内人士反映,管理部门的这种压力已经传导给企业,尤其是那些借助网络进行大额销售的企业,对网络交易所得的税务处理都趋于规范。